*、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拟投资项目法律尽调及日常法律顾问服务定点中介机构选聘
原项目编号: **************
原公告日期: ****年**月**日
*、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拟投资项目法律尽调及日常法律顾问服务定点中介机构选聘比选文件补疑2
**************
第*部分 投标人疑问回复内容
比选文件“第*章 投标人须知”之“*、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业绩要求部分描述如下:“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1)业绩合同扫描件;(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尽职调查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请问:尽调业绩的“证明材料”,本所已完成的尽调报告篇幅较大(多达*余页),内容涉及到委托方商业信息,且本所已与委托方签订保密协议,请问证明资料尽职调查报告是否可以脱敏处理,是否可以仅提供简化版尽调报告?
答:对于尽调报告中的敏感信息可以进行数据脱敏处理,但至少需提供尽调报告封面页及签章页,且脱敏处理后的尽调报告应能体现业绩合同业主(或合同甲方或尽调对象)名称。
第*部分 澄清部分内容
1.9月**日发布的补疑第3条(2)中回复内容原为:“(2)常年法律业绩证明材料可提供法律顾问合同或者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如提供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现变更为:“(2)常年法律业绩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法律顾问合同及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承诺。”承诺函格式自拟。
2.本项目业绩要求变更如下:
法律顾问业绩要求 |
法律顾问业绩须为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承诺。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比选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注:业绩合同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服务内容、合同签订时间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
法律尽职调查业绩要求 |
法律尽职调查业绩要求须为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尽职调查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比选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注:(1)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尽职调查报告可不加盖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2)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服务内容、合同签订时间等合同要素不*致的,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 (2)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服务内容、合同签订时间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
3.招标人保留标后对业绩核查的权利。
第*部分 延期部分内容
1.比选时间延期至“****年9月**日**:**”;
2.比选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号金融港中心**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楼评标室(*)。
注:此补疑视同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比选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
地址:安庆市宜秀区振风大道和顺安路交叉口西北侧**号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号
联系人:**
联系方式:****-********、********
***4年9月**日
*、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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